【简要案情】
2020年7月1日,原告陈某某入职被告德某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周工作六天,每月工资60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当日,陈某某填写德某公司制式《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本人填写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家庭主要成员,公司填写入职日期为2020年7月1日、核定底薪试用期2个月。德某公司提供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上记载了陈某某的自然情况、社会保障卡号、月缴费基数、就业失业登记证号,且记载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31日止,岗位工种为维修技师。德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将录用陈某某情况向江宁开发区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区就业管理中心)、江宁区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区社保中心征缴科)备案登记并加盖上述两部门印章。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德某公司为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被告德某公司员工工资表记载原告陈某某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及各项津贴补助。陈某某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应发工资分别为6000元、6000元、7000元、6000元、6347元、6500元、6500元、6500元、6000元、6000元、6000元、6080元。出勤天数分别为26天、27天、26天、23天、26天、27天、26天、21天、27天、25天、26天、23天。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工资表均由包括陈某某在内的所有员工签名。2021年6月工资表陈某某未签名,德某公司扣除考核扣款1925元及社保代扣款353元后,向陈某某实际支付3802元。2021年6月29日,原告陈某某递交其填写的被告德某公司制式《辞职申请书》,载明”因个人原因,家里有事,特此提出辞职,请领导给予批准”,德某公司相关人员审核同意。
2021年6月30日,陈某某填写《员工离职登记表》进行离职交接,该登记表载明离职类型为辞职。德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办理停保手续并填写《南京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申报花名册》,该名册加盖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印章,载明德某公司与陈某某社保关系暂时终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
2021年7月26日,原告陈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基本同本案诉讼请求,该委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字[2021] 第3533号终结审理决定书。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德某公司主张第二倍工资。
【法官说理】
对原告陈某某主张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在主观意图上,被告德某公司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并无故意。本案双方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德某公司为原告陈某某办理人事招录、离职手续,在《职工录用花名册》详细记载劳动者基本情况,《工资表》记载了陈某某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出勤时间等,德某公司又对双方的劳动关系进行备案登记,并为陈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应认定德某公司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明显故意。
第二,在形式上,达到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效果。虽然本案中涉及的《职工入职登记表》《离职登记表》《职工录用花名册》等文件均没有劳动合同字样,但记载了工作岗位、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被告德某公司在行政机关对双方劳动关系进行备案登记,备案花名册可公开查询,无论是行政部门对劳动就业管理的需要,还是劳动者对其个人在德某公司就职情况的知情需要,均已得到满足。以上书面文件虽然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但结合劳动关系在行政管理机关的备案登记,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达到书面劳动合同所需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
第三,在合同目的实现上,原告陈某某主张权益并未受阻。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书面劳动合同清晰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功能,固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稳定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德某公司一直未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瑕疵并未影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未因缺失形式上的书面合同而受阻。
第四,在法律原则上,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应予恪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诚信履行劳动关系。原告陈某某连续在两家公司工作离职后均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其在入职被告德某公司后,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未签的后果系明知,但未积极主张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权益,而是在离职后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异化了该法律条文的目的,与诚信不符,不应提倡。
【法税通途】本案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b11ca23fa596796f6068eda1696048.html)。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知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必然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应当综合评判未签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劳动者是否具有明显故意违反诚信原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