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前会议
(1)召开庭前会议的法律依据:
①《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3条。规定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控辩双方对于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②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2)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
①法律依据:《刑诉法解释》第230条第2-第3款;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3条
②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如果要了解进行排非听取意见,或者询问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3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非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④庭前会议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调解的当事人到场。
⑤庭前会议的人员可以包括调查人员、侦查人员、其他人员。
⑥《刑诉法解释》第130条,在庭审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审会议,说明情况。
(3)庭前会议的内容
①是否对管辖有异议
②是否申请回避
③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④是否申请排非
⑤是否提供新证据
⑥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⑦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⑧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⑨是否对涉案财务的归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⑩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注意:庭前会议一定积极准备。
二、关于回避
(1)申请回避的法律依据:
①《刑诉法》第29条,以下情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②《刑诉法》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③如果法官以《刑诉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申请回避,依据第35条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正确的做法应当区别进行,如果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属于第29条、第30条规定的,应当决定休庭,通知人民检查院尽快作出决定,不属于第29条、第30条规定的,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辩护人的抗辩:《刑诉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适用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适用于辩护人。《刑诉法》第29条不可能穷尽所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如果存在“其他关系”也应当回避,且不应当当庭驳回。如公诉人或者侦查人员故意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打骂、侮辱、恐吓、威胁等情形,公诉人故意曲解法律对被告人做出明显不利的解释,办案人员和被害人有亲戚、同学、邻居等关系等等。
④《刑诉法》第31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查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决定。总之,辩护人申请回避,法庭不应当“当庭驳回”
⑤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存在回避的可能,法院就应当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名单。
⑥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可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出。回避的后果是案件补充侦查,被回避的侦查人员所取得的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就失去了合法性,就应当由其他侦查人员重新调取。如果案件没有不充值侦查的机会了,那么被回避的侦查人员所取得的证据因为不具有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关于管辖
(1)关于管辖的法律依据:
①依《刑诉法》第2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事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处提出一个问题,律师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户籍地和居住地、犯罪地不一致时,但是案件的侦查机关和侦查机关、审判机关都是户籍地机关,可否提出管辖异议?当然可以。根据相关的案例,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户籍地和居住地、犯罪地不一致时,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具体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6)甘12刑终57号、(2023)苏0682刑初1025号、(2017)湘0621刑初3号。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而被告人的户籍地即其居住地(2019)湘0124刑初911号、(2019)津03刑终190号、(2016)晋05刑终79号、(2016)京0107刑初415号。若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则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2016)甘12刑终57号、(2023)苏0682刑初1025号、(2017)湘0621刑初3号、(2019)湘0124刑初911号。
**管辖权的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户籍地即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人在被追诉前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2017)湘0621刑初3号。如果犯罪地和居住地均不在原法院辖区,则该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2023)苏0682刑初1025号、(2019)湘0124刑初911号、(2019)宁01刑辖25号、(2016)晋05刑终79号等)。
**管辖异议的提出**:被告人或自诉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提出管辖异议。例如在(2016)京0107刑初415号中,法院支持被告人的管辖异议申请,表明当犯罪地和居住地不在法院辖区内时,被告人有权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即使案件的侦查机关和侦查机关、审判机关都是户籍地机关,但只要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且这一点比户籍地机关更为适宜,那么法院就不能仅因为是户籍地而拥有管辖权,应当考虑是否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依《刑诉法》第26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③依《刑诉法》第27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④依《刑诉法》第28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⑤犯罪地的概念: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地、销赃地等。
作为对比,民事案件中的管辖显著不同,一般依据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等)的顺序考虑。内容暂且不表,后续专门撰文。